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2、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3、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4、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5、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7、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8、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9、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10、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