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宁德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
| 释义 | 一、宁德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乡村医生执业办理说明 1、乡村医生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交申请材料,乡镇卫生院对所交资料进行收集、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由乡镇卫生院将辖区内乡村医生申请统一提交。 2、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不再继续聘用到村卫生室工作。(如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本着自愿原则,可继续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患严重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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