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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四价宫颈癌疫苗可以打了吗?
释义
    1月1日上午9点30分,山东省第一针四价宫颈癌疫苗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预防接种门诊正式启动,将在济南地区正式投入使用。该疫苗适用人群为20至45岁的女性,预防病原型别为HPV16和HPV18,疫苗价格为832元/针次。四价宫颈癌疫苗相比二价宫颈癌疫苗,除了可以预防宫颈癌外,还可以预防尖锐湿疣和外阴癌。
    法律分析
    在2018年1月1日上午9点30分,山东省第一针四价宫颈癌疫苗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预防接种门诊正式启动!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这种疫苗将在济南地区正式投入使用,预计将在一周之后的1月8日,济南市其他预防接种门诊也将开始接种该疫苗。为了让市民更加便捷地接种疫苗,现在市民可以预约接种。
    哪些人可以打四价宫颈癌疫苗
    四价宫颈癌疫苗适用人群为20至45岁的女性;四价宫颈癌疫苗接种程序为0/2/6月各接种一针次,共接种3针次;疫苗的价格为832元/针次(798元采购价格+22元服务费+12元储运费)。
    广大女性朋友在哪里可以接种到宫颈癌疫苗
    相比较之前上市的二价宫颈癌疫苗,两者(二价、四价)有何区别
    (1)预防病原型别不同
    二价宫颈癌疫苗针对HPV(人乳头瘤病毒)16和HPV18两个病毒型,研究显示,超过70%的宫颈癌是由HPV16和HPV18型病毒引起的。四价宫颈癌疫苗是在HPV16和HPV18二价苗的基础上,增加了HPV6和HPV11病毒型。HPV6和HPV11可以引起尖锐湿疣和外阴癌,同样也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2)适用年龄不同
    二价宫颈癌疫苗适合9至25岁的人群接种,而四价宫颈癌疫苗则适合20至45岁的人接种。20至25岁的可以自由选择接种二价或者四价宫颈癌疫苗,但不能混打。
    拓展延伸
    二价宫颈癌疫苗和四价宫颈癌疫苗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宫颈癌疫苗。二价宫颈癌疫苗主要针对宫颈癌的两种常见类型,即宫颈癌1型和宫颈癌2型,可预防宫颈癌的70%至80%。而四价宫颈癌疫苗除了可以预防宫颈癌1型和宫颈癌2型外,还可以预防宫颈癌3型,因此其预防宫颈癌的能力达到84%。
    二价宫颈癌疫苗和四价宫颈癌疫苗的接种程序和接种剂量也有所不同。二价疫苗需要接种两剂,分别在0、2接种;而四价疫苗需要接种三剂,分别在0、2、6月接种。此外,二价疫苗的剂量为0.25ml,而四价疫苗的剂量为0.22ml。
    从法律角度来说,二价宫颈癌疫苗和四价宫颈癌疫苗的接种程序和接种剂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疫苗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接种人提供疫苗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疫苗的适应症、接种程序、接种剂量、不良反应、禁忌症等内容。同时,疫苗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疫苗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因此,二价宫颈癌疫苗和四价宫颈癌疫苗的接种程序和接种剂量符合法律规定,用户可以放心接种。
    结语
    2018年1月1日上午9点30分,山东省第一针四价宫颈癌疫苗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预防接种门诊正式启动!为了让市民更加便捷地接种疫苗,现在市民可以预约接种。四价宫颈癌疫苗适用人群为20至45岁的女性,接种程序为0/2/6月各接种一针次,共接种3针次,价格为832元/针次。相比较之前上市的二价宫颈癌疫苗,两者(二价、四价)有何区别?二价宫颈癌疫苗针对HPV16和HPV18两个病毒型,而四价宫颈癌疫苗则增加了HPV6和HPV11病毒型,可以预防宫颈癌、宫颈癌前病变、外阴癌和阴道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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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