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房地产的位置、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条件; 2、房地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更等权属状况; 3、涉及房地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