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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人签买卖合同有效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私人签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和签订注意事项,其中包括买方和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私人签订的合同只要不满足法定无效条件,同时满足合同成立所需的其他条件,就是有效的。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需要注意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和质量缺陷,卖方则需在合同中明确价格条款并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买卖合同主体必须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律分析
    一、私人签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如何?
    私人签订的合同只要不满足法定无效条件,同时满足合同成立所需的其他条件,就是有效的。
    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一)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二)卖方在签订买卖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三、买卖合同主体具备条件
    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拓展延伸
    买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最基本的合同之一,其主体资格要求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主体。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买卖合同主体资格要求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且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结语
    私人签买卖合同只要不满足法定无效条件,同时满足合同成立所需的其他条件,就是有效的。签订买卖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包括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和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和质量缺陷,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主动明确价格条款和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买卖合同主体具备条件,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十二条\t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五条\t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七条\t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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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8: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