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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意向合同和正式合同区别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意向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别以及意向性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向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产生民事纠纷,因为意向合同一般无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意向书作为约定订立合同的合同,在预约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或全部内容,并附约在未来特定时间订立正式合同,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当事人可以
    法律分析
    一、意向合同和正式合同之间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意向协议与正式合同的差异:
    1、意图表示:意向书仅为表明一种意向的文书,而正式合同具有明确的约束意图。
    2、法律效力: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正式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责任不同
    意向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而正式合同是带有法律效应的。
    3、特点不同
    意向协议书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更改,而正式合同是不能更改的。
    二、意向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看意向性合同里的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意向合同很少产生民事纠纷,原因在于意向合同一般无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发生诉讼纠纷,较难查找适当的法律依据规范与处理。
    意向书作为约定订立合同的合同,在预约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或全部内容,并附约在未来特定时间订立正式合同。既然意向书具备了合同的要件,包含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自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结语
    意向合同和正式合同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意图表示、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和特点等方面。意向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正式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具有法律效力。意向书可以更改,而正式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司法实践中,意向合同很少产生民事纠纷,因为意向合同一般无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发生诉讼纠纷,较难查找适当的法律依据规范与处理。合同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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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