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纠纷检察院介入吗 |
释义 | 民事纠纷在法院没有审理前,检察院一般是不可以介入的。检察院对民事纠纷的介入一般是对法院的审理觉得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抗诉进行介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包括国有土地等不动产转让、国有企业转让或改制、以国有资产入股的联营、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租金的征收等等。除此之外,一些检察院还在“农民工讨薪案”、“流浪汉维权案”等案件中使用了支持起诉手段。 被支持的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业、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局、民政局、土地管理局等等)。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之前,受害方并无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意愿,一般是在检察机关的说服下才决定作为原告方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且由于证据材料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收集,因此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似乎更居于主导地位,而原告则有明显的从属性。 案件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刑事侦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认为仅通过刑事诉讼无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因而决定通过支持起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类案件的被告往往是被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已决犯。二是检察院根据举报,查出有的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怠于行使债权、违反规定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支持起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行使债权,或者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等等。 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各异。有的是先向法庭移交证据材料,庭审时派员出席(坐席与原告并列),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而有的是派员出席庭审,在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后,检方出庭支持起诉人员对本案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官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书》,等等。 案件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对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均予以受理,但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方式和结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有的作出判决,有的调解处理,也有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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