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是否有权取消担保? |
释义 | 担保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取消担保责任。担保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取决于借款方是否能偿还。贷款机构在贷款逾期后可以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以获得代位追偿权。要解除担保需根据贷款合同规定。担保关系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存在,到期后自动解除。在执行担保过程中,需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担保业务收费包括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法律分析 一、担保人可以中途取消担保吗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钱方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 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二、担保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三、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 (一)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二)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三)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 结语 担保人的取消担保责任与借款人是否还清贷款有关。根据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需在借款方确实无力偿还时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允许贷款机构在贷款逾期后直接要求担保人代偿。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获得代位追偿权,要求借款方偿还代偿债务。担保人解除担保需根据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通常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到期后自动解除,或需借贷、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合同中,甲方为借款方,乙方为贷款机构,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担保费用包括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咨询、评审费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担保费按贷款利率和期限计算,一般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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