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202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 (二)2021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