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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住房公积金要怎样使用
释义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包括可以提取的非住房消费和可以贷款的条件。非住房消费包括七种情况,包括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定居、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
    法律分析
    一、可以提取的非住房消费:
    ①职工离退休;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③出国定居;
    ④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⑧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住房消费
    ①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②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③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可以贷款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
    2. 成都户籍或成都集体户口;
    3.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且申请贷款时连续2年(或累计3年)在成都市区城镇地区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4. 购买的住房为成都市区城镇地区自住住房,且已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5. 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区城镇无房产,或申请贷款时在成都市区城镇已有一套自住住房且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或申请贷款时在成都市区城镇已有一套自住住房且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
    6.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
    综上所述,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成都市民,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然而,申请贷款时应确保所购房屋为成都市区城镇自住住房,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可以提取的非住房消费和可以贷款的条件。可以提取的非住房消费包括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定居、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可以贷款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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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