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需要满足的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包括购买商品房、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翻建自住住房、购买二手房、租房、建造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包括患重大疾病、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1. 购买商品房提取; 2.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 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4.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5. 购买二手房提取; 6. 租房提取; 7.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8. 拆迁安置房提取; 9.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患重大疾病提取; 2、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离(退)休;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在预定的时间划款; 4、中心划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 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 职工被宣告破产,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提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度。 因此,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按不同情况而定,但均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包括购买商品房、大修自住住房、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翻建自住住房、购买二手房、租房、建造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包括患重大疾病、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提取流程包括职工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划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提取材料包括职工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相应资料、公积金联名卡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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