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住房公积金买房提取满足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成都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新、维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贷款本息的; 6. 房租支出超过当地最低标准120%的; 7. 基本生活困难的; 8.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 9.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0.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职工被纳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 1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12.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销户的; 14.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的; 15.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一次性失业的。 因此,以上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成都公积金。 结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因此,以上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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