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购买商品房: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2)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4)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注: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