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办公室投诉,也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咨询站请求给予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