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传销一般会有以下表现形式: 1、“拉人头”式传销。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3、“团队计酬”式传销。 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支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具体说也叫“拉人头”式传销。 二是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认购等方式取得加入,牟取非法利益的,这就是“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三是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又叫“团队报酬”式传销。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