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入境人员严格落实“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入境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14天集中隔离期间,第1、7、13天开展核酸检测;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2、7天开展核酸检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期间,第7天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每次均采集鼻咽拭子。对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单人单间或家庭封闭管理“足不出户”)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居家健康监测的,其家属第2、7天开展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