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业委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概述 |
释义 | 小区业委会成立条件:入住率超过50%可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入住率不到50%三年后也可申请。成立程序:建设单位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筹备组由街道派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代表参与,业主代表要占筹备小组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分析 业委会的业委会成立条件:小区交付以后,入住率超过50%,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帮助,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入住率不到50%,三年以后,业主也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的业委会成立程序: 1、小区具备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后30日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2、申请交到街道或社区后,由街道派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的组长,组建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筹备小组,筹备小组除了由街道或乡镇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以外,还邀请建设单位派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 剩下就是业主代表,业主代表要大于等于筹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一般也应该符合业主委员的任职资格。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业委会的设立与运作:条件、程序及权责解析 民法典业委会的设立与运作涉及一系列条件、程序和权责,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首先,设立业委会的条件包括业主数量、业主大会决议等。其次,设立业委会的程序包括选举业委会成员、制定业委会章程等。业委会的权责主要包括代表业主行使业主权益、管理共有部分、维护小区秩序等。此外,业委会还需要履行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决策程序等职责。通过合理设立与运作业委会,可以有效促进业主自治,维护小区利益,实现良好的社区管理。 结语 业委会的成立与运作需要严格遵循一系列条件和程序,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业委会的设立条件包括入住率和时间限制,而设立程序则包括申请报告和筹备组组建等。业委会的权责涵盖代表业主权益、管理共有部分和维护小区秩序等方面。通过合理设立与运作业委会,可以实现业主自治,维护小区利益,促进良好的社区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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