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导游证办理地方在哪 |
释义 | 上海导游证的办理地点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号)1-6窗口。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并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法律分析 一、上海导游证办理地点: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号)1-6窗口。 二、上海导游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3、《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4、《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第五条: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拓展延伸 上海导游证的法律依据和申请条件如下: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上海导游证的颁发和管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5. 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培训经历; 6. 具有导游员资格培训经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经历; 7. 具有导游服务经历或者具有相关旅游服务经历; 8. 申请人为个人或者团队。 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海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上海导游证的颁发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申请人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获得上海导游证。 结语 上海导游证的办理地点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号)1-6窗口。办理导游证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并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10-07)\t第八条\t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10-07)\t第五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10-07)\t第六条\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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