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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释义
    根据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在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下,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根据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2年3月1
    法律分析
    根据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在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下,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二、上海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是上海户籍)9:0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六(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9:00-17:00注:周六仅受理证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语
    根据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在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下,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而根据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民在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下,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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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