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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
释义
    一、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1、受理与补齐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综上所述,在上海拥有合法住处,并且缴纳社保满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都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流程包括受理、材料移送、审核认定、签证领证等环节。这里提醒大家,办理居住证需要的资料还是不少的,需要大家提前准备好。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尾律师。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二、上海居住证积分
    年龄积分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积分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积分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积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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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