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名字错了一个字怎么样办 |
释义 |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持有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新结婚证上的姓名。同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如果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但当事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1. 当事人可以通过持有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新结婚证上的姓名。相关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若是相关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但当事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结语 结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持有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新结婚证上的姓名。同时,当事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当事人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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