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住房保障申请购房补贴注意事项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购买新建房屋和存量房时需要注意的购房补贴事项。申请人需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款金额及抵押物等细节。在办理房产证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盖章确认补贴款。申请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取消购房合同时,需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并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将托管资金全额退还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资金账户。 法律分析 购买新建房屋的购房补贴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需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含政府补贴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申请人与开发商经办人持三份《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开发商已填写并加盖公章)、《签领表(开发商已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全部购房合同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后结算补贴款。 3、办证发票的备注栏须写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办理房产证所必须)。 4、办理房产证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印件将存档。 6、“申请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已经支付的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 购房补贴注意事项(购存量房): 1、申请人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含政府补贴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申请人在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中须注意:协议中买方(申请人)将除政府补贴款外剩余房款(含贷款资金)转入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存量房资金托管账户,同时买方(申请人)应注明结算账户为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3、申请人携带所有相关购房合同、《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结算补贴款。 4、办理房产证时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购房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验,复印件将存档。 6、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凭批准资料将托管资金全额退还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资金账户(涉及贷款的资金退还贷款银行),买方(申请人)再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结算退款金额。最后由买方(申请人)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更多苏州住房保障申请苏州保障房申请苏州购房补贴苏州保障房交易等相关信息请浏览【】专题。 结语 购买新建房屋的购房补贴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需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 申请人与开发商经办人持三份《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开发商已填写并加盖公章)》、《签领表(开发商已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全部购房合同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后结算补贴款。 3. 办证发票的备注栏须写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办理房产证所必须)。 4. 办理房产证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 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印件将存档。 6. “申请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已经支付的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 购房补贴注意事项(购存量房): 1. 申请人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 申请人携带所有相关购房合同、《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结算补贴款。 3. 办理房产证时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4. 购房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验,复印件将存档。 5. 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凭批准资料将托管资金全额退还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资金账户(涉及贷款的资金退还贷款银行),买方(申请人)再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结算退款金额。最后由买方(申请人)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更多苏州住房保障申请苏州保障房申请苏州购房补贴苏州保障房交易等相关信息请浏览【】专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