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释义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这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个人持有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目前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生活特殊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而给纳税人或者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保险赔款。这是指发生各种灾害、事故时,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这是指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转业或者复员时领取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级地方政府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先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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