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具体如下: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