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关于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详细询问的侦查活动。为了确保这一活动的顺利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必要遵循以下规矩: 1、侦查人员在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分,应当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且应当把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由于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点,和正常的人比较,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受到一定束缚,往往会影响他精确地表达自个的意志,也影响对自个疑问的辩解。假设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精确地供述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案件实际,保证聋、哑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找知晓聋、哑手势的人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和翻译人员的姓名、作业单位和作业等根本情况。 2、.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作讯问笔录,即在讯问过程中,按照讯问的次序,将讯问的具体情况逐一记录下来。讯问完毕往后,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假设犯罪嫌疑人不识字,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讯问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假设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有遗失的或许有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偿或改正,并在补偿或改正的当地盖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核对后供认没有差错的,应当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在讯问中,假设犯罪嫌疑人需要自行书写供述时,侦查人员应当容许;在必要的时分,侦查人员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口供。比如要进行笔迹判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亲笔笔迹,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