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在死刑案件中免受控方证人证言冲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提出质证,二是利用法律规则。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控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法庭应当依法审查证据,并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质证、辨认。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被告人有权拒绝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但不得妨碍案件的查明。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如存在瑕疵,应当加以说明、辨认或排除其影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证人的证言如存在瑕疵,经过辨认或排除其影响后,不能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事实的,应当视为不能确定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在死刑案件中可以通过质证控方证人的证言来排除其不利影响;同时,被告还可以拒绝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但不能妨碍案件的查明。此外,法庭应当依法审查证据,并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辨认或排除其影响。证人证言如存在瑕疵,经过辨认或排除其影响后,不能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事实的,应当视为不能确定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