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修是技术合同还是承揽? |
释义 |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活动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完成的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通常的雇佣关系是指在一定或特定时间内,雇员给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中都存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这一客观要素,在区分相互关系时存在认识上的模糊,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上也存在以下方面区别。 一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情况区别。承揽关系的主体间在完成工作中是平等的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作,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佣关系的主体间在完成工作中是不平等关系,雇员以雇主的名义进行工作,由雇主民事承担责任。 二是对工作过程的干预情况区别。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参加承揽人的劳动过程,不干预承揽人如何完成工作或以何种技术完成工作,也不干预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以外的辅助工作交给他人完成;承揽人可以自主安排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具有的技术水平程度,以某种方式完成工作,对雇员的劳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随时安排或改变雇员的工作任务;雇员对雇主安排的工作任务没有选择权。 三是提供设备、材料主体的区别。承揽关系中,除约定外定作人不向承揽人提供设备、技术和材料,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和材料完成主要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向雇员提供设备、材料,雇员利用自己技术或劳力完成工作。 四是劳动能力的价值实现和支付报酬的对价区别。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作为对价支付报酬,在订立合同时应确定报酬的总额,劳动者是通过劳动能力与材料、设备的结合产生工作成果,以工作成果的交换获得报酬,劳动能力是间接地实现其价值;雇佣关系中,雇主以雇员提供的技术或劳动能力作为对价支付报酬,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报酬的总额,仅能确定计算报酬的方法。劳动能力作为直接作为交换对象来获得报酬,是直接地实现其价值。 五是完成工作任务中产生的责任区别。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劳动中对第三人或自己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负担责任,若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或定作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则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视机的修理与修理工的技术密切相连,平常人不能通过对修理工的语言来确定其修理技术的好坏,人们不会雇佣一个不知其修理技术高低程度的人来为自己提供劳务,通常的是将修理好电视机的工作交给修理工去完成,电视机修复到能够正常使用,就支付报酬。确定了报酬的总额,虽然没有明确上门修理费就是交付劳动成果的报酬,但结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工作,并使用自己修理电视机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务,自主地完成修理任务的事实应确认是承揽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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