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土地未解决为由,农村道路是否阻止了今天的交通 |
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路被占找当地的农村公路管理所或乡政府投诉,或者拨打110报警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农村土地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请问,如何补偿农村道路建设占用的私人土地 法律分析:修建乡村公路占用耕地是应给予农民补偿的。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耕地占用也可以按公路征地补偿办法,要求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三、征用农用地时,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015年,村里的土地进行了调整。现在确认证书已经发给我了。村民团以1999年确认土地权利为由阻止我耕种土地。经村镇调解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为由拒绝了。我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2.人民政府调解3.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国家是否规定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卡款、第三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家土地让地邻霸占,找镇政府丈量土地,镇政府以土地台帐丢失为由,不给丈量我该怎么办 长期霸占土地不还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制作书面调解书;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纠纷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审理出具判决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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