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更大程度地尊重了普通人的遗嘱自由,可以防止一些程序性规定对立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限制。自此,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遗嘱形式,均具有同等的效力。,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是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等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该条文的规定不仅很好地回应了民声,也切实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尊重了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权利。,根据之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如果你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而你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遗嘱的话,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才可以,别的任何其他种类的遗嘱都不能否定其至高无上的效力。这个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文一直以来为学界强烈批判,因为这种想当然的父爱主义给继承制度带来了较大的阻碍,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比如,一个人奄奄一息,在临终前他想要改变遗嘱,重新分配遗产。但是按照原来的继承法,这几乎不可能。等到公证人员来到病房的时候,被继承人估计早就撒手人寰了,实在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次修改中,不仅增加了遗嘱继承的种类,还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列为平起平坐的地位,真真正正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不相冲突。,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另一种继承方式,是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它与法定继承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法定继承则是必要的补充规范。,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份额及附相关条件等都由遗嘱人意定,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志自由。法律确定遗嘱继承的目的正是为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使其财产在其死后能转移给其指定的人所有,以体现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及主体意思自治的全面彻底的保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