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区别是怎样的? |
释义 | 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主体和法律效力。遗嘱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由遗嘱人启动,确认遗嘱的真实性。继承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启动,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经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其他未公证的遗嘱与之相抵触的部分按公证遗嘱办理。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不违法、财产合法、亲自申办等。继承公证通常由继承人进行,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法律分析 一、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区别是怎样的? 1、时间不同 遗嘱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而继承权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后,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 2、主体不同 遗嘱公证是遗嘱人本人启动的,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而继承权公证一般是继承人启动的。 3、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 经公证的遗嘱与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相比,效力是最高的,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相抵触的部分只能按公证遗嘱办理。而继承权公证则是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提供有力的法律凭证。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所以通常公证遗嘱的主体都是订立遗嘱的本人,而继承人进行公证,通常都是被继承人的承承人去进行相应的公证。并且遗嘱公证一定是发生在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之前。如果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进行的公证,通常都是由被继承人的后代也就是继承人去进行的继承公证。 结语 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时间上的区别是遗嘱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而继承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其次,主体上的区别是遗嘱公证是由遗嘱人本人启动,而继承公证一般是由继承人启动。最后,法律效力上的区别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而继承公证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提供法律凭证。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包括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处分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并且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因此,遗嘱公证的主体通常是订立遗嘱的本人,而继承公证通常由被继承人的后代即继承人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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