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公证书的书写方式: 1.写明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写明公证处的名称、公证员或见证人的姓名。 3.写明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4.最后由公证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