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的,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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