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期限多久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并依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还提供了登记地点的信息。 法律分析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 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期限多久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地点 扬州市百祥路35号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3.34.36..37.39.40窗口。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这一规定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找到。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因此,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结语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依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地点为扬州市百祥路35号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3.34.36..37.39.40窗口。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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