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因管理之债,索赔如下:一、明确请求范围: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二、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