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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释义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第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第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一旦开始就不应擅自中止,应自始至终地妥善管理好本人的事务。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地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通知本人后,除有紧迫情况不得不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当听候本人的指示,井按其指示进行管理。管理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并且有过失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赔偿不当管理给本人造成的损失等。如果管理人因无法知道本人是谁,或者不知道本人的住址,或者不知道本人下落等而无法通知本人时,免除其通知义务。3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本人,在管理终止时,应向本人详细报告管理始末。在管理中涉及费用的,应进行什算,以明确费用的数额和具体承担者。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钱款、物品及革息,应及时移交给本人。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本人的或者应移交给本人的钱款的,应自使用之日起计算利息,并偿付给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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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