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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对离职自由的限制
释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离职有几种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满足条件下单方解除以及用人单位满足条件下单方解除。法律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有一些违法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都已经成立,离职需按法律规定进行。未签合同的职员也不能随时离职,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分析
    关于劳动者离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了,则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规定没签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事实上,只要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不论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之间的劳动关系都已经成立,如果要解除,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职员即使没有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也是不可以随时离职的,若想辞去公司的职务,需要提前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若是在单位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但是没有签署临时合同、正式合同的情形,职员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等地反映。
    拓展延伸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会影响离职权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会对离职权利产生影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首先,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明确保护,劳动者可能面临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其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离职权利可能受到限制,雇主可能要求提前通知或支付违约金等。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就业之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劳动关系成立后,解除需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建议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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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