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停业期间发生税款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定额按日计征税款。停业期满未提出停业申请或者复业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正常营业账户进行停业管理。除个别工商户实行定额管理外,其他纳税人应当依法按期纳税,并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所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没有业务,可以做“零”申报。即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填“0”,应纳税额填“0”。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个体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属国地税联合核发且已被地税机关封存的除外)并进行实地核实。恢复经营前要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