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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释义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是: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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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