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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要如何认定
释义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其他法定条件等。
    一、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成立有什么区别?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二者区别如下:
    1.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要求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
    3.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合同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
    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
    三、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吗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一种违约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是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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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