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成立后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成立后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已经成立后,一方主张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事实基础。合同成立了,但是并不是马上生效的原因: 1、合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合同为无权代理的合同; 3、合同为无权处分的合同; 4、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5、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6、合同为行为人死亡才发生效力的合同; 7、合同为需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才生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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