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既遂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既遂就是说明犯罪人员已经达到了最终的目的,从而也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条款,但对于在司法解释上面我国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犯罪的要件已经构成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所以,不同的案件在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一、未遂和既遂有什么不同 (一)、释义不同 犯罪bai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着手犯罪而未得逞。 犯罪既遂是zhi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处罚不同 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犯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三)、特点不同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 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犯罪既遂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或即时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结果,举动犯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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