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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抓到一只野鸡的刑罚是多少?
释义
    本文介绍了捕捉一只野鸡的罚款标准,一般不会被判刑,只会被罚款。对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对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罚款金额将依据猎获物价值的一倍至五倍进行确定。
    法律分析
    捕捉一只野鸡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会被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将依据猎获物价值的一倍至五倍进行确定。
    一、抓一只野鸡判多少年
    1、抓一只野鸡,一般是不会判刑,只会罚款。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野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只是捕捉一只野鸡,一般是不会判刑,只会罚款。
    野鸡学名环颈雉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抓捕一只野鸡,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情节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拓展延伸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罚款标准是多少?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罚款标准如下:
    1.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猎捕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3.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5.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规定表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罚款标准与所猎捕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有关。如果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较高,罚款也会相应较高。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罚款标准是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倍以下。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罚款标准包括野生动物价值、猎捕工具、运输工具、食用数量等因素。如果猎捕行为被查处,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结语
    虽然捕捉一只野鸡不会被判刑,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会受到罚款和特许猎捕证的处罚。对于捕捉一只野鸡的情况,罚款金额将依据猎获物价值的一倍至五倍进行确定。同时,如果猎获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还需要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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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