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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抵债的基本原则:哪些物品无法充当债务偿还?
释义
    以物抵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物可抵押;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抵押合同。不可抵押的物体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物;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物;以及公益教育设施等物。
    法律分析
    以物抵债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物是可以抵押的;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并订立抵押等合同。不能抵押的物体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以及公益的教育设施等物体。
    拓展延伸
    债务偿还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中哪些物品不能用于抵债?
    根据债务偿还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中有一些特定物品是不能用于抵债的。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抵债的财产,如个人住房、基本生活用品等;2.法院判决或执行裁定中明确排除的财产;3.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限制抵债的财产;4.法律规定不可抵债的特定财产,如文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产等。在进行债务偿还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抵债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债务人需要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以确保选择合适的财产进行债务偿还。
    结语
    以物抵债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物可抵押,并达成一致订立抵押等合同。但有些物体不可抵押,如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物,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物,以及公益教育设施等。根据债务偿还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可用于抵债,如个人住房、基本生活用品等。在债务偿还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抵债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因此,债务人需了解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财产进行债务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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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