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孕期离婚一般没有赔偿。但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存在且孕期,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请求,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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