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处罚如下: 1、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2、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 1、可回收垃圾: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值得注意的是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2、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等。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牙膏皮等。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3、厨余垃圾: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 4、有害垃圾: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5、其他垃圾: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 综上所述,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