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称鉴定属于司法类吗 |
释义 | 司法鉴定不完全属于司法类。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等。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定等内容不属于司法类。 一、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三)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四)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省的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全国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我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详见(《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六)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二、何为精神司法鉴定意见 精神司法鉴定意见是指精神鉴定人基于精神医学知识及临床经验作出的鉴定结果。精神司法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主观性。首先,精神鉴定的内容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鉴定需要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上“精神病”的基础上,对行为人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或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削弱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而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即精神活动是内在的、无形的,被鉴定人很可能出于一定目的对其行为和语言进行伪装,鉴定人必须透过其伪装识别出真实的精神状况,由此也增加了精神鉴定的困难性。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如法医临床、物证、痕迹等鉴定,则更侧重于对客观存在的属性进行分析与评判。其次,精神障碍的诊断是基于科学认识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由于精神鉴定是建立在精神障碍诊断基础之上的法律分析与判断,所以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与分析是精神鉴定的必经程序。 三、山东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如何制订的? 司法鉴定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费用和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与人民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法医、物证、交通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考虑鉴定成本,并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原则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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