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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法院行政庭审程序是什么
释义
    法院行政庭审程序是:
    1、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4、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
    一、哪些是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由数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案件的审判制度,与其相对的概念为独任制,即由一名法官单独对案件进行审理。
    合议制是各国审判案件采用的基本审判方式。在我国,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我国审判中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即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均适用合议制。合议制能充分地发挥集体智慧,防止司法腐败。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具体如下: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不是审判员或合议庭独立审判;
    3、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
    4、行政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官独立审判,具体案件的处理由具体某一个法官独任或几个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办,法官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或对某一程序事项、实体作出裁决,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应受其他外界因素和法院内部的影响。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同样离不开公民的监督。人民法院要通过公开审判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积极建立、健全一些必要的制度。
    三、假释案件开庭审理
    当囚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认真服役,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清醒的认知并诚恳改过自新时,满足条件的他们就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当囚犯们提交假释申请并接受调查后,还需要由法院开庭审理并决定是否批准假释。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1、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法院开庭审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
    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
    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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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4: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