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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违法强拆的要件是什么?
释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
    根据《征收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定强拆。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强拆均是非法强拆。
    政府要想进行强拆也不是不可以,不过此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强制拆除,否则的话就会对被拆迁人构成侵权。而此时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后,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一、司法强拆有补助吗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是可以征收他人财产的,但是需要给予适当补助。如果他人不予配合的,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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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