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
释义 |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实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全民即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广泛,包括城市土地、国有山岭、荒地、水面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带有国家的强制性,如国有化、没收、征用等。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形式确认,无需登记。 法律分析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无论什么国家、什么社会制度都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在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实质是不一样的。奴隶制国家代表奴隶主的利益,封建制国家代表封建主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代表资本家的利益,它们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维护着奴隶主、封建主和资本家对奴隶、农民和工人的剥削。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主体,便使全体人民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 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国有土地都是国家作为主体国家,以其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和对内的最高权,用强制的方式取得的,这些方式包括国有化、没收、征用等。 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结语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作为唯一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全体人民利益,使人民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广泛,包括城市土地、国有山岭、荒地、水面等。取得方式上具有国家的强制性,通过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手段实现。与此同时,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形式确认,无需登记。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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