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时间,而休假则不属于加班范畴,因此有假不休不算加班,也不应计算加班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时间为加班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工资的基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的300%计算;(二)在工作日安排延时加班的,支付工资的基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的150%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休假不属于加班时间,不应计算加班费。” 因此,有假不休不算加班,也不应计算加班费。 |